高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6 23:03:37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a)客车技术要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的营运车辆应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b)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c)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2)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d)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办理材料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技术性能证明资料。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资料。

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委托办理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高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2004年)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2004年)

第十条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2004年)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2004年)

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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