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鉴定收费标准,鉴定程序及鉴定时限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6-27 15:03:22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费标准:

法医检验鉴定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司法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41号)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关于调整公安系统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收费。

鉴定程序:

1.受理鉴定条件:

(1)办案单位的鉴定委托书。

(2)案卷或已查明的基本调查情况。

(3)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条件相符。

(4)医院出具的最后诊断及诊断依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X光片、CT片、MR片、检验报告单,上述材料视具体损伤情况的需要而定)。

(5)被鉴定人能配合鉴定人进行检查。

2.检验鉴定、拍照、出具鉴定书或检验报告书。

3.鉴定时限:

(1)凡符合检验鉴定条件的,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凡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材料完整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3)凡需复诊或者会诊后,等复查或会诊工作全部结束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4)凡需要观察愈后情况的,等损伤痊愈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4.补充鉴定:被鉴定人出现与原损伤有关的新的临床表现的。

5.重新鉴定: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重新鉴定。

鉴定文书。对于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办案单位在法医检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刑事科学技术室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对于伤情鉴定需要愈合后进行检验或情况疑难复杂的,在末次检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刑事科学技术室领取鉴定文书正本。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进行投诉的权利;

(2)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一、轻伤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1、鉴定的委托

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4、补充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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