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权是可以继承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租房的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承租人死亡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继承和分割,而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或者亲属依法继承,这实际上就是对公租房租赁权的继承。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如果承租人生前有常住户口的共有人,承租权应当继续由常住户口的共有人来今次那个承租。
哪些公租房承租权不可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学基层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能描写的并不是特别的透彻,所以产生了一些误解,比如说有一些人在生前所居住的办公室属于公产房,也就意味着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是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死亡的情况之下,继承人是不能够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够继承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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