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辩护律师探访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不受时限约束。
这就意味着,一旦辩护律师持有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手续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便有权要求与该名被羁押者见面。
而针对此类请求,看守所也必须尽快予以满足,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超过四十八个标准小时的期限。
另一方面,在会面期间,时间以及次数均无任何限制。
第二点,我想强调的是,当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之人时,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建议:
首先,你需要准备好会见所需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见介绍信(函、明示)的正本,被授权委托书的正本,以及委托人身份数据的复印文件,还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关系的认证文稿或原稿(须审查原件无误),同时,律师执业的许可证副本也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时需要核对原件)。
接着,让我们来谈谈有哪些事情是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不能做的:
首先,不得带领被羁押者的家人、亲戚或其他非律师人员共同会见;
其次,未得看守所以及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严禁任何形式的录音录影或拍摄行为;
另外,未经获得看守所的批准,不得私自向当事人转递物品、信件或其他文字图片信息;同样,向当事人提供烟草、食品等其他物品当然也是不允许的;
最后,向犯罪嫌疑人体现在合法范围内合理的援助外,任何形式的违规援助均是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