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费的收费标准
时间:2023-03-03 20:11:54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评估费收费标准

1、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2、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4、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较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销售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销售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二、房屋评估费由来谁承担

法律界人士认为,评估是银行内部风控的手段,依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但部分银行及中介要求购房者承担,有滥用强势地位追求不当利益之嫌。

三、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一定违法吗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但不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是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处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消灭。

因此,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不一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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