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事件中所涉及到的事故车辆扣留问题上,必须缴纳一定的停车费用和拖车费用。
然而,这些开支是必须由负有决策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
也正是基于这一法律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为收集证据的目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事故车辆及其机动车行驶证的扣留工作,并且向被扣留方开具正式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为证明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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