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论双方已经分居年限的长短,均有权行使离婚的权利。
2.夫妻双方既可通过友好磋商以达成离婚协议,也可选择采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若有任何一方坚决提出离婚请求,则相关机构可以介入调解工作,或直接将该诉讼诉至人民法院。
3.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当认定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调解无果时,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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