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在哪里起诉
时间:2023-08-05 08:35:51 4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在哪里起诉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在居住地起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院起诉流程及费用

民事诉讼法院起诉流程及费用如下:

1.法院起诉的流程: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起诉书要写明被告的相关的个人信息,且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然后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2.法院起诉的费用: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等。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费谁承担

由原告预交,最后应当由败诉方负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n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n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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