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并如何进行
时间:2023-07-04 19:59:40 5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并如何进行

拆迁中,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1.政府作出拆迁决定的程序不合法,未依法获得批准;

2.政府存在非法强拆行为;

3.遭遇强拆,报警后公安不作为;

4.其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胁迫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征地拆迁纠纷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征地拆迁纠纷属于如下部门管理: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征地拆迁纠纷原因包括哪些

1.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征收地块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即开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张贴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为;

2.补偿安置的标准不依法制定,未经审批或听证,致使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

3.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房屋产权证明缺失,征收部门以此降低补偿或者强拆房屋时有发生;

4.补偿协议签订不明确或是签订后不依约履行,致使拆迁后续纠纷发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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