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按照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到5000元,以每月收入额减除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月工资25000元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0-5000=20000元,适用新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每月需缴纳个税=(25000-5000)*20%-1410=259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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