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还存在吗
时间:2023-04-12 19:30:43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还存在吗

抵押权成立后抵押标的所有权转移的并不影响抵押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还在。

债务人将其向第三人购买的房产,为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第三人亦作为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为上述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因债务人并未按期归还欠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经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对上述房产开始执行。虽在法院审理期间,债务人的部分房产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但该行为并不会对法院执行上述抵押全部财产产生影响,该行为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内部产生法律效力。

二、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哪些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

三、关于抵押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抵押物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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