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将优先考量的是能否促成双方的调解进程。
假如在无过错方对过错方所犯错误表示宽恕,而过错方亦乐于采纳和解方案的前提条件下,双方确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此种情形下,法庭将会积极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
然而,若双方之间的矛盾实在难以化解,或者其中一方坚决主张离婚,且法庭判定这种情况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庭通常会做出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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