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过程中,认购协议的签署能够由代理人进行,然而,对于代签的法律效应,我们必须进行详尽的考察与分析。
代签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曾授权卖家代表其进行合同签订。
若已实体授权给卖家,则此合同便是生效的。
可是,若代签人逾越了授权代理范围,则可能会被判定为表象代理,抑或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唯有得到被代签人的认同确认后方可成为有效合同。
如果未得到正式授权,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归类为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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