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瞒、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绝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缴纳的,属于偷税漏税。对纳税人逃税的,税务机关追缴不支付或不支付的税金、滞纳金,不支付或不支付的税金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除义务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命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金的,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金、滞纳金,处罚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金的50%以上5倍以下。
4、 偷税罪是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偷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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