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文字主要介绍了在离婚诉讼中,不同类型证据的收集方法和重要性。文章分别从已婚或有伴侣者与其他人同居、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及其他证据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指出了各种证据的收集难度和重要性。最后提醒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是必要的,否则可能会导致离婚失败。
1.证明已婚或有伴侣者与其他人同居时,证据力较大的包括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因为这些书面文件通常是在婚外情曝光后,一方为了缓解紧张局势而匆忙写下的悔改表达。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证人证言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当地居委会的证明;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一丝和好可能的,就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夫妻能走到诉讼离婚的这一步,真的就是已经过不下去了,如果因为没能提交相关证据而被法院认定还有感情基础,可以共同生活,真的是对彼此的折磨。在诉讼离婚的时候,对于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来讲,就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才行,不然最终可能无法判决夫妻离婚。
离婚证据
离婚证据是指证明离婚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收养关系等。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判断离婚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需要双方共同意愿,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离婚申请就无法撤回。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因此,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也是离婚证据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来解决离婚问题。如果无法协商或者调解失败,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如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离婚事实,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
因此,在离婚证据的准备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以确保证据能够为离婚诉讼提供充分支持。同时,也应当了解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而导致的纠纷。
离婚证据是离婚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包括双方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收养关系等。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否则离婚申请就无法撤回。同时,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也是离婚证据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在离婚证据的准备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以确保证据能够为离婚诉讼提供充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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