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退股的方式如下:
1、与公司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2、经半数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3、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小股东的尴尬地位
上海xx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公司有3个法人股东包括深圳思创公司和上海自来水公司,占有85%的股权,还有4位自然人股东,持股15%,其中有3名职工祝兰福、王煜、孙松,持股比例分别为10%、2%和1%。祝兰福还被任命为公司的首任总经理,另外两位职工股东分别任市场部和工程部经理。正当他们劲头十足地谋划公司发展时,2003年1月28日公司董事会突然决定撤销祝兰福的总经理。新经理很快上任,另外两位职工股东也被迫离开公司。在他们看来这是公司在过河拆桥。但是,他们仍是股东,于是要求公司分红,但被拒绝。他们要求查阅账簿,也被认为动机不纯。于是,他们5次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均以未达到原《公司法》所要求的25%的持股比例而被置之不理。后来他们要求转让股份,公司虽同意,但只愿以1:1的比例,而他要求1:1.46,一直达不成协议。无奈之下,祝兰福和王煜,将xx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股,2004年4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