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简称。(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公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的概念是什么
公司法人的概念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股东的概念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持有股份享受股息和股息。监事的概念是公司常设监察机关的成员,也称监督员,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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