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分红避税适用于哪些人
(一)股东分红避税自然人直接持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二)股东分红避税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根据《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三)股东分红避税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间接持股的好处是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等)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既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又能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也为合理限度内的避税安排提供了广阔空间.
而且,以公司、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不仅利于税收筹划,对于融资活动也好处多多、比如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计划、融资贷款等等,也可以将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在金融政策较为宽松的地区。
对于创业者也好,企业的管理者也罢,学会合理转变商业模式,将自然人直接持股转变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就可以轻松解决股东分红如何避税的问题了。
二、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
(一)股权分配规则尽早落地
在创业初期很容易出现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大家只顾着一起埋头苦干,对于股权利益分配这些问题没有过多考虑,因为大家都知道只有公司真正发展起来后股权才有价值。
等到公司发展钱景和价值越来越大时,早期得创始团队会越来越关心自己得股权利益分配问题。而如果到现在才开始讨论股权的分配问题,就很容易出现股权分配不能满足所有人预期的情况,进而导致创业团队出现大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日后的发展。
(二)股权分配机制
通常情况下,创业公司持股股东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人、员工、投资方和外部顾问。在创业初期设计股权架构的时候就要为后期融资、人才引进和激励这些方面考虑好方案。
当投资机构在进入之前,投资方就会要求创始团队把公司的一部分股权预留出来作为股权池,以便日后进行股权激励方案时,避免稀释投资人的股份。一般预留的股权池由创始人代持。
在还没投资人进来之前,公司创始人团队也可以在股权分配时,根据公司未来一定阶段内的融资计划,预留一部分股权放入股权池,一是便于后续融资,二是用于后续引进人才和员工激励方案。创始人团队按照预定的比例分配剩余股权,股权池也是由创始人代持。
(三)合伙人股权代持
一些创业公司在早期进行工商注册时会采取由合伙人代持股权的方式,即由一部分股东为其他股东代持股份,进行工商注册,来减少初创期因核心团队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等到团队稳定后再给。
(四)股权绑定
正确的方式是按照创始团队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逐步兑现股份。因为创业公司真正的价值是所有合伙人和公司,长期绑定,一同奋斗发展公司,通过服务公司获得股权。
三、合伙人协议书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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