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对男方存在暴力倾向这一事实下的探望权能否被取消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一问题应通过由法庭做出的裁决来解决。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父母双方)均不得非法终止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对其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然而,探望权的终止应当是基于出现了法定的终止事由,这是因为法律对此未做具体详尽的列举,只是作出了较为宽泛的概括性的规定,认为这些事件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一般的情况来看,符合这种标准的情形主要包括:(1)探望权的申请人或请求人为无行为能力之人或者有限制行为能力之人;
(2)探望权的申请者或者请求人患有感染性或其他严重疾病,这些疾病可能会给孩子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3)探望权的申请人或请求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有侵犯子女权益之行为或者不法行动,从而使子女得到伤害;
(4)探望权的申请人或请求人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子女坚定地表示反对进行探望;
以及(5)其他显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特殊情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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