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许可证驾驶导致事故:责任归谁?
时间:2023-09-10 17:40:09 4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即使没有取得驾驶证,如果出了车祸,责任也不一定全责。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的,他方无责任。

即使没有取得驾驶证,如果出了车祸,责任也不一定全责。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的,他方无责任。

"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划 分 , 如 何 划 分 ?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受害者和驾驶员来说,正确划分责任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划分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为:以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基础,兼顾过错程度、责任程度、损失轻重等因素。具体来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交通事故责任。

2.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当事人有过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交通事故责任。

4.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有关的除外。

6.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确定具体损失的,按照机动车使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赔偿金额赔偿。

7.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按照机动车使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赔偿金额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赔偿。

8.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确定具体损失的,按照机动车使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赔偿金额赔偿。

以上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享有怎样的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利。

即使没有取得驾驶证,如果出了车祸,责任也不一定全责。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决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受害者和驾驶员来说,正确划分责任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划分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为:以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基础,兼顾过错程度、责任程度、损失轻重等因素。具体来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交通事故责任。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当事人有过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有关的除外。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确定具体损失的,按照机动车使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赔偿金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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