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鉴定时间多久可以申请
医疗纠纷鉴定的期限如下: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如何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1.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转交鉴定;
2.医学会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3.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三、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清单有哪些
1.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2.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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