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适用审判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案件审理形式审查的内容是如何的
破产案件立案,首先必须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破产申请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合法性审查。
1、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
(1)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否确定和有效。对于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权,笔者认为最好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否则破产案件中将派生出若干独立的债权确认案件,不仅会造成破产案件审查的工作量无端增大,还会无形中剥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诉权。
(2)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
三、债务人的异议能否成立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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