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2、网络举报: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3、寻求媒体帮助。
4、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但实践中这种事举报也没有用,政府部门不予处理。
5、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法院审案相对比较独立了,如果征地方存在问题,法院会判行政部门败诉的。
征地拆迁中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原因分析
1、现行征地拆迁体制问题
目前征地拆迁体制主要是以“项目带动”模式为主,即引进一个项目,实施一片拆迁,并要求限时完成。为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各区往往被迫采取简化程序、在补偿标准之外另行给予促迁补助或奖励等措施。同时,由于厦门市现行的1996年出台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关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政策比较滞后且存在许多空白,各区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多是针对补偿范围、标准等,而关于职责、程序、监管等的规定较少,导致各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既不完善,也不统一,为腐败提供了空间。
2、基层干部权力行使失范
在镇(街)一级,由于征地拆迁点多面广,多数镇(街)采取领导干部分片负责的办法,导致领导干部在自己所分管的片区权力较大;在村(居)一级,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农村事务权力大多集中在村(居)少数主要干部手中,基层各项制度落实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村务公开不到位,大部分村(居)管理仍然存在暗箱操作现象,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群众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个别思想素质不高的干部有恃无恐,运用手中权力捞取不法之财、获取不法利益,导致腐败问题发生。同时,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滥用执法权,特别是在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甚至权力寻租现象。
3、监管不到位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是镇(街)、村(居),在对这些基层单位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方面是本级监督管理不力,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真正实行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财务人员没有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上级监督不到位,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不健全,客观上导致工作过程的监管缺位。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小组成员多为临时抽调,时间、精力难保证,专业人员也不多。同时由于征地拆迁任务点多面广,工作人员很难深入现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全程监督、审核、指导,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实,过程监管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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