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可以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一夜情产子,女方索要抚养费
小张与小李本是同村人,小张常年在外地打工,2009年回到家中与同村的小李发生了一夜情,小张年后又外出打工与小李再无联系。之后小李发现自己怀孕,以为是自己前男友的孩子,就坚持生了下来,将孩子养育至5岁,才渐渐发现孩子与小张长相十分相似。找到小张做了亲子鉴定确定孩子的生父为小张后,小李要求小张给付孩子抚养费,但小张认为孩子的出生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对孩子的出生更是不知情,拒绝给付抚养费。近日,小李以孩子的名义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至孩子18岁止。
贡井法院受理此案后,将原被告通知到庭,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对小张进行了释法,告知其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通过亲子鉴定可以确定小张为孩子的生父,小张作为孩子的生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通过法院耐心劝解,小张和小李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小张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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