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省财政厅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子匡中平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匡炳文,现年69岁,曾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安徽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安徽省政协常委。1993年至1997年期间,匡炳文利用其担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安徽省地税局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币3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匡炳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匡炳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受贿犯罪属同种较重的罪行,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对被告人匡炳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中平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匡炳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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