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和注册三个环节。首先,军人与未婚妻(夫)需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接着,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最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在进行军人婚姻登记时,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申请、审核和注册。
第一,申请。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第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第三,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军 人 如 何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军人和非军人结婚登记需要到非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需要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营以下干部需要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需要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对于军人,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军人婚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时,军人需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审查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登记时,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军人和非军人结婚登记需要到非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需要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营以下干部需要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需要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对于军人,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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