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中的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和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
在民主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公民需要进行一人一票的投票,每个人只有一次投票的机会。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
人民主权的体现
人民主权的体现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直接参与和控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人民主权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选举权:选举权是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的基本方式,是人民主权的重要体现。选举权的实现是保障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前提和基础。
2.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民表达观点、交流思想、表达情感的基本权利,是人民自由表达、表达意见、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
3.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制度,是人民司法权力和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4. 人民参与:人民参与是人民主权的重要体现,包括参与立法、参与司法、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等方面,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
人民主权的体现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人民主权的体现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民主选举中,每个公民只有一次投票的机会,这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同时,言论自由、司法公正和人民参与也是人民主权的体现。这些权利属性表现在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以及能够决定他人利益和命运等方面。因此,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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