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询问证人地点的规定如下:
(1)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2)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3)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
一、询问证人的主要方式
1、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查证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是查证嫌疑人的方法中比较重要的一种。为查证嫌疑人而进行的询问多以嫌疑人的亲友、邻居和同事为对象,侦查人员在进行这种询问时应注意重点查清该嫌疑人有无作案的时间条件,有无作案的动机因素,有无与作案人相似的体貌特征,有无与现场痕迹物证的特征相一致的衣物等问题。
2、询问证人开辟新的证据来源。案件在侦查阶段,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随着嫌疑对象被否定以及嫌疑程度的上升或下降,特别是侦查工作陷入僵局时,需要不断寻找新的证人,获取证言,扩大取证范围。当案件进入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后,为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排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疑点,更需要进一步寻找新的证人,获取新的证言,开辟新的证据来源。
3、询问证人检验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可靠。证人证言对案件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起见证、鉴别的作用。无论是被害人的陈述,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其真实可靠程度如何,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证人证言的检验。
4、搜集、检验书证、物证及其它方面的证据。侦查工作的任务不仅要揭露犯罪分子,而且要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因而就要搜集一切能够有助于查清犯罪事实的各种证据,既包括证人证言,也包括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搜集书证、物证等各种证据,除依靠搜查、鉴定、勘查现场、检验等手段外,询问证人也是搜集证据的重要途径。
5、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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