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与合理诱导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6-01 20:55:24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讯逼供的概念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防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刑讯逼供的产生和久禁不止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又有现实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实践方面的原因。虽然说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上述的一些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存在的藉口和理由。为了保障刑事追诉者和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不仅从法律上要严禁刑讯逼供,从其他相关制度上、体制上也要消灭刑讯逼供的生存土壤和环境。

如何才能减少、最终杜绝刑讯逼供,以往很多学者们提出过诸多的意见。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几项对策,力求为我国从思想、制度、实践层面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提供些许借鉴。

(一)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首先要清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要使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刑讯逼供是封建司法特权的产物,是与封建纠问式诉讼有罪推定相伴生的一种副产品。刑讯逼供是违反现代刑事诉讼所奉行的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前,从法律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无罪的,公安司法机关完全无权对其施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其次要想减少、杜绝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就必须清除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把程序看成是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组成要素,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即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价值外,它自身还有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具有符合程序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也就是应该树立起程序和实体并重的法律价值体系,没有程序就不能谈实体的正义。

再次要消除长期左倾思想的残余。法律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仅要打击犯罪,同时要保障人权。要让公安司法人员认识到,绝大多数犯罪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刑事诉讼法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当然应包括犯罪人)的规则。因此,一切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采取刑讯的方法逼取口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改革

首先基于保障人权、与国际刑事诉讼法发展潮流相符合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废除“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我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于1998年10月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中所确认的权利中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在整个公约中占很大比重,他们构成了有关刑事诉讼的基本的国际准则,其中有一项即为沉默权制度。《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2项规定:“如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当然由于我国侦查技术还是比较落后的,确立沉默权将给犯罪调查带来难以承受到的冲击,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否定沉默权的理由,只要我们加大对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提高刑事侦查的技术含量,我们就可将沉默权可能给刑事侦查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并且这也是我们迈向法制民主、文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其次确立无罪推定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项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精神,但不能说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为我国官方一直未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因而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理念在广大公安司法人员心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以次来教育司法工作人员,并在实践中确实贯彻这一原则。

再次,在法律上应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文已介绍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一文件虽然已确立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它还没有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原则得以采用。并且,它也是仅仅涉及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我国并没有排除它的证据效力,在实践中它也一直被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在美国,有一种“毒树之果”理论――对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这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我国不应再为了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而回避这一问题,而应该从法律上完善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

合理诱导的概念

合理诱导是指在询问人问题的时候以正确的方式合理诱导让当事人说出有关于我们、能够帮助到的我们的信息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
    更新时间:2023-10-30 16:10:40
查看刑事侦查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刑事侦查 最新知识
针对刑讯逼供与合理诱导的区别是什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刑讯逼供与合理诱导的区别是什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