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六岁以后的人实施任何形式的犯罪活动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在年满十四至十六岁期间,如果触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毒等重罪,同样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年龄已经达到十四岁但尚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罪犯,法律规定应该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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