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不能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抵押权对主债权具有从属性。
1、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由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上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因此抵押权实际上是依附于债权请求权能之上的权利。但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权中的请求权能即已经消灭,抵押权无所依附。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具有从属性质的抵押权同时取得抗辩权。
2、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抵押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3、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抵押权消灭。若主债权部分消灭的,抵押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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