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3日,消费者罗某在牡市xx地板淋漆厂购买实木地板,总价款2200元,数量36.19平方米。罗某回家使用时,发现该实木地板有质量问题,找到厂家要求解决问题,遭到拒绝。
消费者罗某向阳明区消协投诉,要求退还购买实木地板款,赔偿损失。
区消协对此投诉展开调查,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调查。调查人员在36.19平方米的实木地板中随机抽样,送到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鉴定。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是该实木地板质量不合格。
经查,xx地板淋漆厂位于阳明区光华街原国营木器厂,制作、淋漆地板,并对外零售地板。罗某购买的实木地板经确认是该厂销售的。在区消协提供的确凿证据面前,该厂不得不承认有质量问题。区消协工作人员向该厂指出,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之有关规定。
该厂表示接受教育,以后不再有类似行为,并表示退还罗某购买实木地板的全额价款,赔偿检测费用和往返经济损失。
点评:此案虽然简单直观,但暴露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处在不平等地位,经营者依仗其优势的地位,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也拒不解决。消费者处在弱势地位,依靠自身力量很难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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