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配问题,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准则为:
职工以及用人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发展较为成熟的城市,其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予以适度提高。
此外,该比例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过详细的研究与论证,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当地人民政府审阅后,再上报至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以其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为准则进行计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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