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指的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二、暂估价招标代理费谁承担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估价不是招标文件中的标底,也不是工程的造价。暂估价和投标人没有关系,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
三、扩展资料
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
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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