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作伙伴抢注商标?
合作伙伴抢注商标认定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
(一)代表人名义的认定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表人;
2.系争商标是指使用在与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系争商标与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表人的授权。
本案的重点在于代表关系的认定和对被代表人在先商标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悉知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代表人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具有从属被代表人的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悉知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代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代表人在所代表的企业里担任重要职务,与其他内部人员相比,更易了解和掌握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代表人利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抢注被代表人商标,违反了忠诚信赖的义务和诚信原则,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均明确禁止这种恶意注册行为。在实践中,一些抢注并非以代表人本人名义进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此种情形作出规定:“虽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对于串通合谋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
(二)商品/服务保护的范围认定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也及于类似商品/服务。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消除恶意注册对权利人今后合法注册和使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实践中,由于被代表人商标为未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所涉及的商品/服务一般不会像注册商标经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那样类别清晰、项目明确,因此首先应结合代表人担任该企业职务期间,被代表人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使用情况以及业务涉及领域,确定被代表人商标权利范围,在此基础上再判断系争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代表人取得商标注册授权的判定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被代表人所作出的授权内容应当包括代表人可以注册的商品/服务及商标标志,且授权意思表示应当清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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