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存在职务侵占罪吗法律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乃是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机构中担任公职之人,在职务活动过程中,利用自身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应属于单位所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在此类情况下,若某位股东借用其身处公司内部职位之便利条件,将本应属公司所有的财富据为己有且所涉金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甚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特定标准红线,那么该位股东便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然而,仅仅凭借股东这一身份角色,尚不足以直接判定其是否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必须对股东的具体行为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是否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事实、以及所占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等等。若股东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所涉金额亦满足了法定标准,那么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条款,这位股东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罪犯。反之,若所涉金额未能达到法定标准,那么这位股东或许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需更深入的案件分析,则需提供更为详细的股东行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东存在挪用公款罪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亦可被视为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倘若有股东借助其在公司中的管理职位之便,擅自将本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或出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大于适当标准、将资金保留超出三个月尚未来得及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所涉金额巨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该股东就可能会触犯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四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条——即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运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单位所有的财产。然而,对于股东来说,如果他们在公司内部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司的财务并且数额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标准,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犯这一罪名。但是,仅仅凭借股东的身份并不能直接断定他们是否犯罪,还需要对他们的具体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审查,看他们是否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事实,以及被掠夺的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如果经过细致的调查,发现这些情况都属实,而且违法所得的数额也符合法定标准的话,那么就很可能被判为职务侵占罪;而如果这些条件没有全部得到满足,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具体的判断标准和详细信息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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