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关于合伙企业债务顺序和合伙人债务偿还的立法现状
英美等国的合伙企业法大多采用双重优先原则。所谓双重优先原则,是指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得到清偿。换言之,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美国联邦破产法明确接受了双重优先原则。该法第5条第7款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净收入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全部个人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必要时应将剩余部分计入合伙企业财产,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条a项也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这一规则将合伙企业的债权和合伙人的个人债权放在一个平等的偿还顺序上,并平等地偿还
德国法律还规定,尽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其结果之一是合伙企业可以被宣告破产,这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利,他们可以在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之前从合伙企业财产中获得偿付。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偿还顺序在我国法律中的立法地位与分析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合营企业合同若干问题的答复》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在这个问题上,还有共存原则。共存原则全面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当合伙人同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合伙企业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共同受偿,这体现了合伙企业债务偿还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
总之,共存原则过分保护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对每个合伙人的债权人都极为不利。在实践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往往大大超过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将获得很少的还款,这对他非常不利;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严格区分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偿还这两种债务显然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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