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收银员非法占有柜台内资金,此类行为应归于告发前提下方可论罪之侵占罪范畴。
依照现行法规,在未告知当事人情况之下,擅自将受人委托保管之财务据为己有且涉款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如拒绝退还,则要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等刑事惩罚;若是数额大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或是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节,便须接受从两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同时还需缴纳罚款。
此种罪行之判处相较区别之处在于,需要原告进行告发方能进行处理。
换言之,即是只有当事人亲自报案,才能启动相关程序展开司法追责。
其次,所谓“告而才处理”,意即受害者进行了告发后,才能予以审判裁决。
反之,若受害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因素导致无法进行告发,那么检察部门以及其近亲也可代为告发。
最终,若该收银员涉嫌对超市内顾客进行盗窃,则应当初步认为构成盗窃罪,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追究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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