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具体来讲,医疗意外具有两个特征:
其一,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其二,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一、自己有责任医疗意外险可以赔偿吗
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按照保险公司规定赔偿。同时属于医疗事故的,也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在判断医疗意外是否属于负责事由时,必须审查以下几方面:
(1)医务人员是否履行预见危险发生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2)医务人员是否充分行使了危险告知义务;
(3)医务人员有无行使及时、充分地保留导致意外发生的有关药物、医疗器械义务;
(4)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要求。
只有在充分审查上述四项要求后,才能决定医疗意外是否可免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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