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采取就近原则,建除痛病历册,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诊断证明,(由主诊医师开)内容包括诊断、疼痛程度、建议使用麻醉药品,并加盖医疗机构诊断专用章;
(2)患者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过院的患者带挂号证,没有住过院的患者带有关癌症诊治的病历,相关确诊检查报告单,并加盖诊断医疗机构印章;
(5)建除痛病历册、使用麻醉药品需面诊病人;
(6)来津诊治的异地患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取药时挂号、取除痛病历(用挂号证)及取药人的身份证。
3、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不供应杜冷丁。
4、使用注射剂交押金100元,终止使用交回剩余药品及空安瓶,凭押金收据(包括收费通知单)退还押金。
5、使用注射剂和贴剂的患者,再次取药时须将空安瓶或用过的贴剂交回发药部门。
6、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7、终止使用麻醉药品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发药医疗机构。
8、无论何种原因,非法进行麻醉药品交易者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4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