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产生终止合同的效力吗
时间:2023-06-18 10:23:31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清偿是会产生终止合同的效力的,只不过这是要分情况的,并不是当然产生。

合同因清偿而终止的情形

由于合同的终止以致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是债的消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清偿;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给付的行为,也属于清偿。

此外,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而满足债权的,性质上也为受清偿。清偿一般应当由债务人为之,但不以债务人为限。清偿人主要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债的性质只能由债务人亲自清偿的,不能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作清偿人。清偿受领人可以是: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受领证书持有人。

清偿与履-行意义基本相同,只不过履-行定位于动态地满足合同债权的层面,而清偿则定位于静态的满足债的目的而使合同消灭的层面。在民法典中,清偿与履-行是在同等意义上交互使用的。不过,在使合同绝对终止方面,清偿与履-行还是存在差别的。清偿指的是完全履-行,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并以全面清偿为原则。也就是说,清偿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但履-行还存在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履-行不能引起合同关系绝对消灭。

清偿人以清偿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三种:一是事实行为,如劳务的提供;二是法律行为,如代购代销;三是不作为,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即清偿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清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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