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起诉离婚一年后再去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吗?
时间:2023-03-15 21:21:23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起诉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解除婚姻关系《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据离婚起诉一年后再去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的第七款规定可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如果你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那么在没有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你至少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新出现的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和理由,例如家暴、或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但是,如果之前离婚诉讼不是你起诉的,那么你再次起诉的话,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不准离婚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如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情况的,可以作为再次起诉的依据。

三、再次起诉离婚,六个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

(1)自原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原告可重新起诉

(2)自原审判决生效起算,已满六个月的,无论是否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原告均可重新起诉。换句话说,原判生效六个以内,原告重新起诉必须要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若无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原告则必须待到生效后六个月以后,才能重新起诉。

在此,有必要强调的二点是:

(1)上述关于重新起诉的限制性法律规定,是针对生效判决的原告而言的,生效判决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

(2)上述法律法规也适用于原告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你再次重新起诉并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将作一律判决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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