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往后,农村宅基地将有明确的面积限制和规划标准。昨天,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公布了《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草案对农村宅基地标准、管理及规划等内容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宅基地规划报政府批准前,国土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
草案规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无正当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经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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