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申请强制执行仍追不回欠款
时间:2023-03-07 10:43:09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万宁市某镇市民梁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她于2006年借了两万多元给邻居杨某某,后经多次讨要都无法追回借款,于2009年5月双方对簿公堂,最终她赢了官司,但对方还是不还钱,随后她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近5年仍无结果。

经法院查明,梁女士与杨某某是邻居关系,2006年1月12日,杨某某向梁女士借款20490元,并写了一张借条,借款内容由原告梁女士书写,被告杨某某落款签名确认,双方约定月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杨某某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至2009年4月12日止,杨某某总共支付给梁女士利息1900元。

最终,万宁市法院判决杨某某一次性偿还梁女士借款本金2049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09年4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并扣除被告杨某某已支付的利息款1900元。

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对方还是没还钱。2009年8月,梁女士向万宁市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无果。

一、什么情况下有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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