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
时间:2023-03-31 14:21:58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折叠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折叠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折叠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折叠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折叠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折叠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一、伤残评定可自行选择委托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所出具的事故受伤人员诊断证明,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序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交警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交警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部门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交警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事故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怎么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三)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五)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六)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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