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重复起诉要立案吗
时间:2023-06-01 15:55:47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不是重复起诉的,并且案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应该立案,但发现有其他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

起诉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具体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条件。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起诉的主体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有关他人对自己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告为不适格的原告,应更换为适格的原告。如果起诉人拒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虽然有明确的被告,但是该被告为不适格的被告。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换适格的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对原告在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中,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叙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但不能以此为借口,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已明确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解决争议。例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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