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时的变更登记
时间:2023-03-21 10:12:49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1、依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2、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简而言之,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国家为了盘活利用农民闲置的宅基地,将宅基地的权利分成三项,即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资格权。三者的具体规定如下:

1、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在三项权利之中,宅基地所有权是唯一不可以转让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3、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户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农户最终能否获得宅基地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与民事权利性质不相符。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

二、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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