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应如何处理批准逮捕后的事务
时间:2023-10-29 18:12:01 1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家属应如何处理批准逮捕后的事务

批准逮捕后家属应当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有何种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有五种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批准逮捕之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批准逮捕之后可以取保候审,具体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3.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取保候审;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6.如果逮捕后羁押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侦查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7.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而不是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n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n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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