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内容主要介绍了《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中有关股权转让和出质的规定。其中,《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并强调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则明确了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要求和所需提交的材料。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益,并规范股权转让和出质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质押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前,不得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设立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记载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股 权 转 让 的 规 定 : 股 东 自 由 转 让 、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 书 面 通 知 等 要 求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先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先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需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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