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含义
时间:2023-06-11 16:23:07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类无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这些情况下的举动,并不是人意志或意识的表现,因而即使在客观上对社会有损害,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并不表现人的意志,甚至违背其意志,因而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比如,铁路扳道工突发疾病不能履行扳道的职责,致使列车相撞。这里,扳道工未履行扳道的义务就是由于突发疾病这种不可抗力所导致的。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违背行为者主观意愿的,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排除的,因此此等行为也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比如,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所实施的损害社会的行为,除非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这时行为人是在其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这一行为。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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